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到工资支付中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
在工作期间,A某遭受了同事的口头侮辱,这严重影响了其工作情绪。经过深思熟虑,A某决定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仅支付了150元餐补费,并以试用期无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其他工资。A某认为她应得到547元的工资收入。
为维护自身权益,A某向鼓楼区劳动争议协调中心提交申请,请求企业在合理范围内接受调解,以期得到公正对待和适当补偿。本平台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正式受理了该纠纷,并已向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提交案件,请求进行调解。
在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迅速介入,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调查,调解员发现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和员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试用期工资发放上存在明显疏漏。此外,企业未能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也未能有效防止同事间的不当言语行为。
在调解员的积极沟通和指导下,企业认识到了自身在劳动合同签订和员工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并开始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同时,调解员也与劳动者A某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其诉求,并努力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员积极促进双方的沟通与协商,经过细致的沟通和多轮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案件为真实发生且录入线上劳动争议协调平台,其中具体姓名与公司已使用化名,中心每日处理案件较多,多数案件将出现雷同,若与您身边的例子相似重合,请勿不适。推文中图片素材信息来源于网络,若有异议敬请联系后台修改,本文内容未经允许请勿随意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