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劳动者A某通过店外的招聘启示进入门店应聘,招聘启示写到该岗位工资4500元,且有餐补。但入职后老板并未告知有试用期,而4500元为转正薪资。A某入职后,共在店内工作两个半天,其中一个半天学习套餐制作。第二天正式上岗操作,老板认为该劳动者手脚太慢,不能胜任该岗位,于是将其辞退,且工资未发放。劳动者私下与老板沟通,老板仅愿意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两天工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A某向鼓楼区劳动争议协调中心提交申请,本平台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正式受理了该纠纷。
在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迅速介入,对双方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老板表示,劳动者从外地来工作,已报销车费,并在店内用餐。调解员询问餐补标准时,老板表示无标准,需按套餐费用支付。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满。调解员与老板沟通,指出劳动者入职时未被告知试用期考核和转正事宜,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劳动者被告知的工资为4500元,若为转正工资,则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其80%;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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