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心接到一起争议案件。前端工程师A某通过招聘进入某信息科技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公司未明确告知转正考核标准,A某在工作十几天后被以不合适为由解雇,且未获得工资。双方私下协商无果。
为维护自身权益,A某向鼓楼区劳动争议协调中心提交申请,以期得到公正对待和赔偿。本平台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正式受理了该纠纷。
在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迅速介入,了解到企业为初创公司,规章制度不完善。企业对劳动者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工作任务拖延、病假处理以及态度问题上。然而,企业未在劳动者出现问题时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也未告知试用期考核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应当先行调整岗位或者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方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解除与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亦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未能提供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证明,且未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也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此案例提醒我们,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企业应明确告知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待遇等重要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本案件为真实发生且录入线上劳动争议协调平台,其中具体姓名与公司已使用化名,中心每日处理案件较多,多数案件将出现雷同,若与您身边的例子相似重合,请勿不适。推文中图片素材信息来源于网络,若有异议敬请联系后台修改,本文内容未经允许请勿随意转载。